“人性尊严”不容被忽视
德国联邦宪法法院正在审理哈茨4救济金条例案件
德国《基本法》第一条明确规定 “人性尊严不可侵犯,国家的一切权力均有义务尊重并保护人性之尊严”(„Die Würde des Menschen ist unantastbar. Sie zu achten und zu schützen ist Verpflichtung aller staatlichen Gewalt.“ Art. 1,Absatz1, GG)。法学家们应该如何贯彻和维护“人性尊严”的理念?既然国家有义务通过社会福利的手段满足其公民能够有尊严地生存的最低要求,那么这一点应该如何在哈茨4的条规中具体体现出来呢?这也是德国的法官们目前正在进行严肃讨论和审判的问题——哈茨4(Harz IV)救济金条例是否与德国《基本法》规定的人性尊严须被尊重和保护的原则相抵触。
哈茨4救济金的实施背景
哈茨4救济金自2005年1月1日起在德国实施以来,已执行了5个春秋。之所以称为“哈茨”,是因为与之相关的一整套劳动市场改革方案是由当时红绿联盟执政时期(是社民党和绿党组成的联合政府的简称),负责“劳动力市场的现代化服务”("Moderne Dienstleistungen am Arbeitsmarkt")委员会的彼得-哈茨博士(Dr. Peter Hartz)亲手制定的。根据他的构想,从2003年至2005年逐步引入了哈茨1到4(Hartz I bis IV)的改革新措施,目的是通过13项在劳动就业方面的创新模式对原有的就业市场进行改革。例如鼓励个人创业的 “Ich-AG”模型,成立就业中心(Jobcenter)以及为低收入人员开发的新就业模式——迷你工作(MiniJobs)等等。而哈茨4是这一系列就业改革措施的最后一套方案,就是将原有三种不同类型的社会福利保障政策失业金(Arbeitslosengeld),失业补助(Arbeitslosenhilfe)及社会救济金(Sozialhilfe)压缩成两种级别的失业补助形式,即失业金1(Arbeitslosengeld I)和失业金2(Arbeitslosengeld II)。后一种通常被人称为哈茨4救济金,是为正在寻找工作的人设立的最低社会保障,其目的则是在劳动局和就业中心的配合下,促使和激励长期失业人员重新返回劳动力市场。哈茨4救济金与失业金1的区别是,不是以原来工作的税后工资作为失业金高低的参考,而是根据申请人实际情况给予的一种最低限度的社会保障,救济金的额度与原有的社会救济金大致相同。
德国联邦宪法法院的法官质疑哈茨4救济金条例的合法性
目前,围绕着哈茨4救济金条例修正的讨论正在德国上下如火如荼地进行着,位于卡尔斯鲁厄的德国联邦宪法法院(Bundesverfassungsgericht)是负责审核哈茨4有关法律条文合理性以及对此加以必要修正的唯一的法律机构。该法院已从去年10月开始着手对有关哈茨4的各项复杂条文进行全面审核,具体的判决结果可能要到今年2月份公布。按哈茨4的规定,一个人的救济金额度为每个月359欧元,如果还有其他家庭成员,则按照成员的年龄得到一定金额的附加补助。德国联邦宪法法院院长汉斯-于尔根-帕皮尔(Gerichtspräsident Hans-Jürgen Papier)和他的同事们准备对现行哈茨4条例不合理的地方进行审议,同时从社会公正性和《基本法》所规定的保护人性尊严的层面来衡量现行哈茨4条例是否有悖于宪法法律。
德国联邦宪法法院虽然目前还不能给出一个具体的评判结果,但院长帕皮尔认为有一点是肯定的:法官们不仅会从生存需要的实际费用对哈茨4各项条列做出评估,而且也会从立法的角度来重新制定相关福利的具体标准。
哈茨4的儿童救济金发放标准违背宪法?
目前正由德国黑森州社会法院(Hessisches Landessozialgericht)和联邦社会法院(Bundessozialgericht)接受审理的三项程序主要涉及哈茨4救济金中的基本救济金额度(Grundregelsatz)和儿童救济金的发放标准是否符合宪法规定等问题。现行的哈茨4救济金给予家庭中的小孩的补助金分成三个级别,资助金额按孩子的年龄计算,分别是成人救济金的60%,70%和80%。5岁以下的儿童可得到215欧元的补助,6至13岁的儿童可得到251欧元,15岁以上的儿童则可获得287欧元的救济金。以上两个法院在儿童救济金的评估上得出的结论一致,都认为现行的发放标准有悖于宪法。其理由是,儿童的救济金发放标准应该按照一个家庭的孩子的实际需要来决定,而不是简单地根据儿童的年龄将成人的救济金乘上相应折扣来决定。同样,申请哈茨4救济金者的配偶也不能得到和申请人同样金额的补助,只有323欧元。在这一点上,黑森州社会法院认为现行的基本救济金政策也同样不符合宪法的精神,而联邦社会法院却对此持不同意见。
哈茨4救济金政策没有顾及特殊情况需求
令德国联邦宪法法院的法官们对规定死板的哈茨4救济金政策非常不满意的另外一个焦点是:现行的哈茨4政策没有顾及到特殊群体的需求。例如哈茨4救济金申领人因患有某种慢性疾病,必须定期购买昂贵药物的需求。按照现行政策,这笔额外的支出并不在哈茨4的规定中,因此必须由申领人自行解决。除此之外,法官们还指出,现行的救济金政策在年调整幅度方面不考虑每年物价指数的上涨幅度,而只是以养老金的调整幅度作为参考的方法也有失公平。
政府官员还未准备好迎接哈茨4救济金的重大改革
以去年9月大选前德国联邦劳工和社会部当时的国务秘书(Staatssekretär im Ministerium für Arbeit und Soziales)德特勒夫-席艾勒(Detlef Scheele, SPD)为首的政府代表人士在哈茨4救济金的制定标准上给予的辩护理由是,该套标准是以每五年一次对德国6万户家庭的工资和消费情况进行抽查统计的结果为依据而制定的,而不是凭空想象出来的。面对宪法法院的法官在哈茨4失业金申领人的实际需求方面提出的尖锐问题,席艾勒的辩解理由是,需求并不是简单的数学相加问题,而是一个价值取向的问题。
德国目前共有约650万的失业人员依靠哈茨4救济金生活。这也意味着现行政策中的任何一项对救济金申领人有利的改革政策都将给德国财政造成重大负担。如何在满足贫困者需求的同时又不增加纳税人的经济负担,并要在国家财政可承受的范围内寻找到一个新的平衡点,恐怕是当届政府领导人所面临的最为棘手的问题之一。
(2010-02-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