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特色:公务员-雇员-工人 20世纪50年代,联邦德国开始在公共行政组织中逐步引入政府雇员和工人制度,公务员、雇员和工人各占一定的比例,一般的总体比例是2:4:2。具体的比例因不同地方和不同的行政职能而异。引入政府雇员和工人制度,是对德国传统公务员制度的发展,表明人们对公务员制度的认识从形式发展到实质。正如以上所说,德国公务员最大的特点是官员、雇员和工人的区别,三类人员虽然都供职于政府行政机关,同属公职人员,但是却有明显的区别。合同聘用人员与公务员受不同的法律的保护,公务员管理的法律依据是《联邦公务员法》(Beamtenrecht),而雇员和工人的管理依据是雇员劳资合同法(Arbeitsrecht)。两者表现出最明显的区别是,公务员不能被辞退,而合同聘用人员可以辞退。笔者曾经在去年圣诞节的时候陪同中国某省政府官员在德国某市公务,在该市人事部的一次交流中,谈及了三类公职人员表现出的不同特征,现做对比如下。
第一, 性质不同。公务员代表的是国家主政府代表权,公务员要对国家忠诚,其和国家的关系超越了一般雇员和雇主的关系;而政府雇员和工人代表的是公共机关和个人的劳务合同关系,归根结底是雇员和雇主的关系。
第二, 权利不同。公务员作为公民的基本权利受到许多限制,例如不享有罢工权、劳务结社权等;政府雇员和工人享有罢工权、劳务结社权,可以通过人事代表会议或者工会组织与政府谈判,商定其工作权益,工资福利等事项。
第三, 执行职务的种类不同。公务员通常担任“领导”职务,而政府雇员通常担任专业性强的法律、技术职务,工人通常执行专业性不高的纯事务性工作。
第四, 行政责任和纪律处罚途径不同。公务员违反纪律的,按照专门的公务员纪律惩戒法处罚,公务员对此不服,应当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雇员和工人违反纪律的,按照协议条款或者劳资合同有关条款处罚,因此与行政机关发生纠纷的,到劳动法院起诉。
第五, 工资不同。公务员的工资按照公务员工资法拨付,职员和工人的工资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实际上,公务员的工资通常高于雇员,雇员的工资通常高于工人。
单从上述区别来看,可能会有人问:那既然公务员工资高,还是终身制,是不是大家都抢着去做呢?事实上并不是如此。首先,由于公务员要代表国家形象,所以联邦德国和各州以及各级政府对其本身的行为举止管制和监控相当严格。举个不是很恰当的例子,如果同样喝醉酒在酒吧闹事,公务员相对于一般政府雇员和工人可能面临更为严厉的惩罚。第二,公务员一般每周工作的时间要长于政府雇员。目前政府雇员每周工作时间一般在35-40小时之间,而公务员周工作时间都在40小时左右甚至更多。第三,公务员一般都是按部就班,必须严格听从组织安排,而雇员可以单独或者通过工会和雇主(政府机关)协调个人工作内容的调整。而尽管公务员收入一般比雇员要多,但是雇员可以随时选择进入绩效收入更高的私人经济领域比如公司上班。
在德国市政府的公务中,我们发现,在有些部门,同事在同样职位的工作,资历类似,却分别是公务员和雇员。据介绍,有些职位(譬如法官,军官,警察)是只能由公务员担当的,有些职位则可以由公务员或雇员担当。是否以公务员身份进入政府部门工作,取决于申请人本身的申请意愿和申请时该职位上公务员的空余名额。值得一提的是,一旦当初申请时错过了公务员的身份,那么在以后的工作中就很难有机会再次拥有公务员身份。所以,从雇员“晋升”为公务员除了某些特例,一般来说是不可能的。而公务员一旦辞职离开公职职位,其公务员身份会自动消失,而要再次获得公务员身份的可能性也很小,也就是说:他们只有可能以雇员的身份再次供职于政府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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