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环境保护的国际框架 关于减排的有约束力的现行国际法规主要是由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它的附加议定书,即京都议定书所组成的。
气候框架协议把协议国家按照其所履行的不同义务分为三组。分在《第一附录国家》组的工业国家是指在1992年已经成为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的成员国并且处于转型阶段的工业国家,也就是说那些处于从中央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期的国家。比如俄罗斯,波罗的海东岸国家和一些中东欧国家。
《第二附录国家》组包括的工业国家也和第一组一样在1992年成为了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的成员国,但却不是转型国家。他们要为发展中国家的减排提供资金援助并且要帮助受气候变化所带来的影响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处理气候变化的后果。另外他们还应该为门槛国家和发展中国家提供技术转让。其余的所谓《第一附录以外的国家》大部分属于目前并没有承担许多义务的门槛国家和发展中国家。
1997年12月通过的京都议定书,第一次以有约束力的法律形式规定了第一附录国家组在减少排放温室气体方面所需承担的义务。京都议定书的目标在于在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规定的范围内提出具体的义务。
议定书还包括两个附录,即附录A和附录B。附录A是对一些概念的定义,比如定义了什么气体属于温室效应气体。附录B中列出了协议国家各自的具体减排目标。附录B中提到的工业国家同意在2008年至2012年间使温室气体排放量比1990年最少降低5%。京都议定书的实施为国家环保带来了重大的突破。这也是德国环保外交政策的成就,因为联邦政府在促使议定书生效起决定性作用的俄罗斯批准该议定书的过程中,做出了重要的贡献。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以及京都议定书的最终目标是要稳定大气中的温室效应气体的含量,避免对气候产生人为的危害。为了实现这个目标,除了严格履行排放量义务以外,京都议定书还包含了三个所谓灵活的机制,允许发达国家对其他工业国家或者对发展中国家在环保上提供经济援助,以发达国家因此而实现的排量减少来抵消自己的减排义务。
德国批准了框架协议和京都议定书。德国不仅承诺提供资金帮助,而且还承担了具体的减排义务。在京都议定书的框架下,欧盟统一承诺在2008年至2012年间温室气体排放量比1990年减少8%。根据欧盟内部的减排任务分配,德国要比1990年减少排放21%的温室气体。欧盟75%的减排任务由德国承担。
自2005年2月京都议定书生效以来,各个协议国都取得了不同程度的进步。德国目前的减排量达到了19%,已经接近了既定的目标,成为减排的先锋。
与众多媒体所报道的不同,京都议定书在2012年后并不会废除,目前所缺少的是有关2012年以后第二阶段的具体的减排措施的规定。重要的是,所制定的减排量不但要成功有效的保护环境,还要保障排放权交易的顺利进行,以及改善投资环境。
近期,特别是鉴于联合国大气框架协议被许多国家广泛批准 (目前已有191个批准了这个框架协议)后,许多国家的代表表示在联合国框架下很可能成功拟定一个减排责任的政治准则。2007年12月巴厘岛会议将启动对此事的具体商讨。与会各国将在那里拟定一个所谓的商讨进程的“路线图”。德国和欧盟的共同目标是,到2009年前制定一些至2012年减排责任的具体谈判措施,以使减排由第一阶段顺利过渡到第二阶段。
预防减排过渡阶段所产生的漏洞,不仅仅是出于政治上的需要,还对环境保护十分重要。
2007年六月在海里根达姆举行的德国作为主席国的八国峰会上,全部工业国家第一次对全球气温变暖不应超过2摄氏度达成一致。为了达到这个目标,到2050年温室气体排放量必须最少降低到1990年的一半。在随后于2007年巴厘岛,2008年坡森以及2009年哥本哈根举行的环境峰会上将会对2012年后的环保框架守则进行讨论,并且将改善京都议定书中涉及的框架。而最重要的是,在巴厘岛会议上,与会国要依据2012年后的潜力制度取得必要的进步,以奠定未来的前进道路。
京都议定书目前只是制定第一步战略,为了阻止气候恶化,接下来的至关重要的几步要随之制定出来。科学研究,特别是政府间气候小组和施特恩报告显示,国际社会不能再对环境变化坐视不理,而是应该积极的加入到环境保护的活动中去。今年春季由政府间气候小组所发表的报告确定无疑地指出了,环境已经改变了。最晚,从前世界银行经济学家施特恩撰写的关于气候变化对金融和经济的影响的报告问世以来,更让人们清楚地认识到,如果现在对环境恶化坐视不理,我们将会付出巨大的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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